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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事项

来源:肖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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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事项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服务?本律师整理相关信息,解答如下: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利:
 
  1、会见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享有会见权,才能很好地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法律职责。律师行使会见权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开始。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在侦查阶段与律师会见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诉讼中的知情权、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2、提供法律咨询权。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提供如下一些法律咨询:一是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之法律规定;二是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是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并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七是告诉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八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刑法上有关自首、立功等规定;九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法律规定;十是告诉犯罪嫌疑人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及其它的法律规定;十一是刑诉法规定的其他事宜。
 
  3、代理申诉和控告权。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有代为申诉的权利,如律师发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非法羁押、刑讯逼供、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滥用职权、非法搜查犯罪嫌疑人人身、住所、非法扣押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的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至第60条的规定,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其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也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办理。根据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按照规定应要求侦查机关在提出申请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如果不同意的,律师有权利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且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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