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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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欠假债法律效力分析

来源:潘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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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吕先生来所咨询,其在2013年在外与人赌博期间输了巨额赌债,当时因为没有能力支付,经对方要求向赌友出具欠条,该赌友又向赢家出具欠条,吕先生的欠条中被要求写上了到期还不上欠款,自己在某公司所有的股份抵给债权人刘某。现到期,吕先生来所咨询其对外出具的欠条效力,及自己在某公司的股份(夫妻共同所有的股份)会否受影响?

该案中的赌债不是向直接的赢家出具的欠条,其将赌债的形式转化成一个外表“真实”的民间借贷,好似是合法的,吕先生向其出具欠条的债权人刘某好似可以依据欠条主张还款。但是本律师认为,只要吕先生认为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在赌博期间赌友的相互代支付顶账行为,且欠条持有人刘某没有真正支付款项,其欠条应是不受保护的。具体分析如下:

1、以合法形式掩盖赌债无效的法律分析

    以合法的债(如借贷)替换本来赌债的,虽具有合法形式,但是其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债权人(赢家)与赌债的债务人(输家)形成了更改的合意,也会因这种更改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而归于无效。债的更改是以覆灭旧债为目的,故必须要以旧债的存在为前提,要是旧的债务不存在或者本身无效,则更改后的新债会因为缺失债务更改的基础性前提(即合法旧债的存在)也归于无效。故本案中刘某持有的欠条以及其向案外人(真正的赢家)出具的欠条都应是无效的。

2、现实中还有以借条或公正赠与合同等其它合法形式掩盖赌债的均无效,均不能依该种合同取得利益。其合同目的本身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使、天然、确定不生效。作为借贷方或受赠与一方,取得利益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依据该种合同要求取得利益,若取得利益则应依照不当得利之债返还其中所受利益。

    综上,以借贷、赠与等任何合法形式掩盖的原来的赌债都因其不存在合法性基础而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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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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