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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误区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量:0

多数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本人都会想到办理“取保候审”,通常把取保候审和无罪和罪轻及缓刑直接关联起来,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家属对案情的了解往往来自于办案人员的介绍,对法律的理解往往来源于网络,案情的不全面和对法律理解的片面化,会导致很多问题。在此结合办案精力提醒如下几点:

第一、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以关押,与将来的判决无关,有可能判处缓刑,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需要实际关押,也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取保候审通常有三种情况,详细分析如下:

第一种是证据不足,检查机关 不予逮捕的情况下对强制措施的变更,这种情况下的取保候审在现实中并不多,但也存在,这就需要犯罪嫌疑人向律师全面说明情况后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需要律师及时与检察机关就逮捕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进行沟通,争取不予逮捕。

第二种情况是情节相对较轻,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取保候审,这种情况实务中占绝大多数,这类案件通常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1、被告人认罪;2、消除了社会影响,如积极退赃(款),如果有被害人,通常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关押。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至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现实中几乎没有。

基于上述情况,希望犯罪嫌疑人家属对取保候审能够有充分的认识,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捞人”,所应做的是在亲属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尽快委托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后再考虑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申请取保候审,否则,轻信捞人往往会劳民伤财,效果并不好。曾经有一个案子,被告人本身并不认同犯罪,办案机关告知其如果认罪给其办理取保候审,结果当然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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