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卿律师

杨汉卿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况下定故意杀人

来源:杨汉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0
人浏览
 

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况下定故意杀人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杨汉卿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3   月8日,海淀区警方向记者证实,3月4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保定市来京人员许某(男,26岁)在海淀区田村北路西口因驾车与人发生纠纷,后驾车将该人撞倒致死。警方接报后,将犯罪嫌疑人许某当场控制并展开调查。3月4日,许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

近年因交通肇事后,以故意杀人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在少数,典型的是药家金案。此次北京海淀区将交通肇事的许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从犯罪过程来看,此认定应当属正确适用法律。那么什么情况下,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况下会按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者从立法角度上看没有交集。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却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当按故意杀人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为逃避责任,将受害人遗弃在荒郊野外或将受害放置在不易被人发现地方,造成受害人伤亡的;

二是在发生事故后,利用刀、棒等工具将受害打死,如节药家鑫案;

三是在发生事故后,反复碾压致其死亡,如许某案;

四是为了谋害特定人,制造交通事故假像,造成他人伤亡的;

上述行为人虽然没有事先预谋,但其行为已表明主观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剥夺受害人生命的目的,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严重,所以此种情况定故意杀人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此外,若驾驶机动车冲向人群,造成不特定的人伤亡,则应当以《刑法》114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

    232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4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杨汉卿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8611337988  010-52885719

以上内容由杨汉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汉卿律师咨询。
杨汉卿律师
杨汉卿律师
帮助过 2830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中心B座6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汉卿
  • 执业律所: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53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中心B座6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