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及其处罚
来源:杨汉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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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及其处罚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即包括国家的,也包括集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行贿罪的例外
刑法第393条同时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若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犯罪,定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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