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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险失房,一纸协议拨谜团!

来源:和晓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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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6年张阿婆再婚,续弦进入李家,婚后夫妻恩爱,对继子女也是尽到做母亲的责任,2003年继子李先生与其妻子购买了位于虹口区一套房屋给两位老人居住安度晚年,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妻子王女士的名下。不料好景不长,2004年张阿婆的丈夫不幸去世,然而在遭受丧夫之痛后,儿媳又借口居住紧张要求张阿婆搬离该居住房屋,在遭到拒绝后,居然将其告上法院,认为自己没有法律义务提供张阿婆居住房屋,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其立即搬出位于虹口区的这套房屋。张阿婆现已80有余,晚年还遭到抛弃,所幸的是,早年继子李先生曾写过协议:“张阿婆住虹口区这套房屋内至百年,百年后有其收回自行处置。”法院认为,李先生说签署的同意张阿婆在房屋内居住至百年的协议对妻子王女士同样具有效力,故不支持原告王女士的诉请。

  律师分析:

  虹口区这套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 王女士名下,但其为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后购买,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也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故其所签署的同意张阿婆在房屋内居住至百年的协议对妻子王女士同样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王女士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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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和晓科
  • 执业律所: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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