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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续签劳动合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么

来源:夏燕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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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续签劳动合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么

 

【案例】

     谢某2007年1月入职某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在2010年1月份咨询公司与谢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年。但在续签劳动合同中,双方产生了分歧。咨询公司认为新的劳动合同中要重新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而谢某认为,试用期在上一个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不应重新约定。为此,谢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在新的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重新约定试用期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劳动合同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该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多少次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同一的,就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本案中,咨询公司与谢某在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试用期满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咨询公司与谢某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咨询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HR应对】

1、无论签订多少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违法约定试用期将会导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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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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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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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夏燕峰
  • 执业律所: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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