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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09 浏览量:0

人们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往往需要提供担保,这样才能尽快的拿到贷款。这样一来,除了签署一份借贷合同外,双方还得拟定一份担保合同,里面写清担保人权利及义务、抵押物处置等。担保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做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1、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必然是无效的。另外,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以胁迫、欺诈等方式签订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因此,双方在签署担保合同的时候,要注意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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