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律师

张英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刑事案件

律师意见书2

来源:张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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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各位鉴定专家你们好:

    我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我参与了法庭质证,也同意并相信法院委托你们进行司法鉴定能够公平公正,我在对病历和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仔细审查后,根据病历的记载和全国医药高等院校教材研究会规划教材、供8年制及7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用薛辛东主编的第二版《儿科学》,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刘联玄烨在进入被告武胜县人民医院医治感冒时,被告的医务人员就进行了各种检查,查见肌酸激酶同工酶增高,在其他检查正常的情况下,是应当考虑具有病毒性心肌炎的情况存在(教材第310页),但是由于医务人员水平不一晚上患者病危要求看视时还在斗地主,医学知识可见一斑可以理解,但是在孩子发生问题时被告的医务人员是应当争分夺秒进行抢救的,可是被告的医务人员却不是如此。

    1、在20114203点以前,孩子母亲刘春红(原告)发现孩子病情危急时,找医生处理,医生和护士都在斗地主,在原告哀求下才让原告去检查血常规,其检验人员半天不开门,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最先原因,危急的证据是在19号已经全面检查后20号凌晨330分又检验,335分出报告,在4时30分又再一次进行了一次检查(出报告时间4时36)),就是证据。如果不危急,难道有在半夜三更再去连续检验两次的必要吗?这时候的报告显示淋巴细胞计数超过百分之40,医生应当考虑患者具有病毒感染的体征了,但是医生的处理方法却没有进行抗病毒感染治疗

    2、420335分出报告后到被告的医务人员于414分下了使用地塞米松和碳酸氢钠及呋塞米的医嘱。地塞米松III度传导阻滞才能够使用,在该病没有III度传导阻滞的证据和碳酸氢钠及呋塞米能够减慢心率增强心肌力吗?显然不能。用呋塞米是错误的,利尿导致了血容量减少,加速了患者死亡。尸检心脏空虚无血就是证据。

    4月204时零3分护士检查发现206次心率,已经表明心衰,而医生是知道的;因为医生在4时48分下医嘱,用西地兰立即静脉推注,表明这个医生是清楚用洋地黄类药物治疗心衰,减慢心率、增强心肌收缩力,并且要立即执行的,但是护士没有立即执行,是在自己(4时零3分)发现心率206次后医生延误抢救时间(448分才下医嘱)护士在立即执行(本来医生就已经耽误45分钟的情况下开具的)医生的医嘱时又延误纠正心衰的抢救时间后,在20522分(离发现心衰1小时19分钟)才静脉推注西地兰纠正心衰,但是这个时候孩子的心脏却因为心力衰竭几乎停止跳动。

    在这段时间医生在干什么呢?据患者护理人员——患者的母亲所言,是在4204时零3分护士检查发现206次心率后,刘春红向她老公刘海涛(另一原告)打电话说,护士说心率206次,原告刘海涛告诉他妻子刘春红要求医生输氧,医生要求刘春红缴费,刘春红以半夜三更自己一个人在护理孩子,况且半夜三更自己无法取钱,要求先救救孩子等天亮后再去取款给付,医生以必须缴费才能够给予患者输氧进行拒绝在原告刘春红苦苦哀求下,被告的医务人员才为患者挂上氧气被告所述其他科都不许挂账,只有儿科可以挂账是被告为了减轻责任的单方抗辩与当时的事实不符

    纠正心衰是在发现心率206次45分钟之后,执行时间是在下达医嘱35分钟之后。

    在4时59分才使用鼻导管吸氧,这个时间是护士(4时零3分)发现心率206次(记录时间是4时20分的)56分钟之后(医嘱上有记载)。

    抢救时间是628(临时医嘱记录单第一页),不是2小时25分钟以前的4时零3分,离发现心率206次已经2小时25分钟了。因为下达医嘱时间是2011年4月20日6时28分,在以前没有下达医嘱的任何记载。没有医嘱护士敢随便用药吗?

既然2011年4月20日4时14分就发现病危,为什么在4时50分才下达病危通知书。

    患者的母亲所述护士说遭了、还有一针没有打,而这一针是什么呢?就是纠正心衰的西地兰,没有推这一针是使孩子心力衰竭无法纠正,使心脏停博的根本原因虽然推这一针也不一定能够救活孩子,然而抢救生命是争分夺秒的事,耽误了就可能导致一个活鲜鲜的生命终结,这一针的推注并且在发现心率206次时立即处理是很有可能使患者起死回生的,因为(1)后来的病原学检查结果都证实不是不治之症(2)医学上的奇迹比比皆是(3)成都市妇幼保健院在处理一个孩子得了手足口病时处理不当,导致孩子病情加重,到四川大学华医附二院治疗几天就痊愈出院,病毒感染者(目前除了艾滋病以外)不是不能够医治的(4)手足口病还是丙类传染病,既不是甲类传染病、也不是乙类传染病,如果说患者的母亲也就是本案原告刘春红所述是错误的,那么医生下达医嘱的时间是4时48分(立即执行),执行时间又是5时22分怎么解释?

    被告在西南政法大学听证时抗辩确认时间不是执行时间,执行时间是以前,确认时间那是事后补记的,确认时间是对立即执行时间的确认没有抗辩力,因为在同一页和下一页的护理记录上清清楚楚的记录着医生的补记的医嘱文字记载,却没有补记的护理记录的记载,因此被告认为的补记没有说服力。(1)假如被告所说确认时间是执行时间的补记成立,那么被告下医嘱的医生是用不着画蛇添足的写上多少个补记的用词。(2)被告的护理人员的执行时间又是何时呢?是否是对患者没有用药,而只需确认医嘱就行了。

    被告在西南政法大学抗辩深更半夜一个护士、一个医生怎么斗地主不能成立,因为他们是在网上斗地主,不是现实版的在一起斗地主。  

在该案中,虽然是在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到疾控中心去进行病原学鉴定,但是对于该案的病因鉴定原告方依然持怀疑态度,其原因在于,(1)手足口病是传染病,传染速度快、2)应当具有传染源、(3)患者没有到过任何地方,没有接触传染源的机会、(4),患者与比患者小两天的患者的堂弟(原告刘海涛弟弟的孩子)在一起吃饭,你一口我一口的为什么没有传染?因此患者由于感染手足口病的病源学鉴定缺少流行病学资料支持,虽然有隐性和散发的客观现象存在,但是就该案而言,没有流行病学资料支持,因此病源学鉴定无说服力。就是患者的手足口病成立,也不能够排除医源性感染的可能。

    病毒性心肌炎311页治疗)、病毒性肺炎(只是发病时间长)、病毒性脑炎420页预后、手足口病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关键是如何正确处理并发症(311页治疗在进行正确的病因治疗或者对症治疗,正确处理并发症的情况下大多预后良好。对于患者的死亡只有在经过正确处理毫不拖延、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也不可避免并且进行了明确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患者死亡,医院才不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医院是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就是无法治疗的不治之症在正确处理的情况下也可以延长患者生命的,但是本案患者不是不治之症,患者的死亡是被告的医务人员在2011年4月20日4时59才用鼻导管吸氧和医务人员(延误用西地兰减慢心率,增强心肌收缩力)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

    终上所述:患者是在被告的医务人员误诊(可以理解)、在发现病毒感染时未作病因治疗、并且在患者的母亲要求输氧(也应当输氧)时(不予输氧,在患者母亲苦苦哀求下才输氧)不救死扶伤、在处理心力衰竭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医生和护士延误抢救时间种种情况下,导致了患者死亡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对患者的死亡是应当负全部责任的。为了司法公证制度的体现,希望鉴定人员能够公正鉴定。

    此致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张   英

                                                      201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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