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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权试析

来源:田永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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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权试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中小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的不断向农村倾斜和覆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复杂,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以及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不甚明确,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处理依据不一,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无法形成一个合理的预期,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笔者结合自己的承办的案件及法院的审判的结果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与维权谈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维权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指承包人对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生效承包合同或者依法登记取得的,在承包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该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简而言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对依照生效承包合同或依法登记取得的,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收益权利。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依据

大多数人认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依据就是土地承包证,只要自己有当地人民政府盖章的土地承包证,那么该证登记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属于自己。那么这种观点究竟对与否呢?笔者结合以下的案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案例1AB系侄叔关系,1967A的外祖父母分得了村里的1块自留地,1年后外祖父去世,外祖母与A的母亲一起生活。1980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A参与分得了这块自留地,但是因为地处偏远农村,没有登记造册,也没有第一轮土地承包证,A与其母亲耕种这块地两年后,因为父母离婚,母亲改嫁,加上A年幼,于是就将这块自留地租给B耕种,口头约定B每年交20元租金,农业税和“四费”由A缴纳。后来因关系相处甚好,B后来没有付租金,A出于亲戚关系考虑,就没说什么,就这样,B一种就是十多年,1995年,A成年后要求收回该地,B不肯,A于是要求当地镇政府处理,镇政府明确该自留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属于A,并于1998年,A参与第二轮土地延包,领取了当地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上面登记有该块自留地。B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受理后,撤销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但经调查后作出该自留地属A的决定,B不服向地区行署申请复议,地区行署经复议维持县政府的决定。B向县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决定。开庭时,县政府未派人出庭应诉,县法院于是以证据不足撤销该决定,要求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CX属表兄弟关系,1981年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C分得土地一块D,没有登记造册,也没有颁发第一轮土地承包证,耕种3年后A外出打工,将D租给X耕种,没有租金,农业税由X缴纳。双方对租地没有书面的协议或凭据。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X回村后领取了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上面登记了D块土地。1999CX要求收回土地DB拒绝,C以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为据诉至法院,要求X返还D块土地。但举证期限内,X向法院也提交了他的第二轮土地承包证,上面也登记有D块土地,要求法院驳回C的诉请。

案例3E1980年落实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分得了一块土地F,并领取了县政府颁发的第一轮土地承包证。E和他的妻子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分家,将土地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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