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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多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06 浏览量:0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类:1.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

    工伤保险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大险种,一直备受大家的关注。自2004年起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一年。超过申请时效,法院会对工伤赔偿不予支持。所以,了解条例要求,发生工伤后立即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才能有效执行

  刘某于19806月份起在山西的一家煤矿参加工作,长期从事矿下挖掘工作,1985年左右,其身患二期尘肺病,20001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2005125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四级。刘某曾多次上访要求落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后经诉讼得以解决。2006年,刘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于1985年患有的二期尘肺进行工伤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516日以刘某超过申请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刘某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刘某遂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该煤矿告上法庭,称在2005121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没让交,所以不存在过期问题。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工伤依法作出认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庭上辩称:刘某已于20001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1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刘某1985年查出二期尘肺,到2006年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刘某诉称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没让交申请材料的事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在20051213日只是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领取申请表,直到200659日才递交。据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516日对刘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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