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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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解除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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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将房屋卖给陶某,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后,陈某以儿子留学归来需要用房,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自愿承担违约金。陶某认为买卖合同不应解除,遂起诉要求陈某交房、办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陶某主动变更了付款方式,直接将剩余房款向人民法院提存,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向陶某交房、办证。

裁判结果:陈某向陶某交房、办证。

法律建议:买卖合同签订后,除非出现法定、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不得解除。房屋出卖人以自己出卖房屋的目的发生变化,是不能抗辩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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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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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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