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司机单独上高速出事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未获支持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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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重庆某公司员工杨某便独自驾驶公司车辆上高速公路,不料撞上护栏,某保险公司以“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法院审结这起保险纠纷案件,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不成立,判决其向原告某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搬运服务费、公路路产赔偿费共计3.0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原告员工违反了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应当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但不能认定其无有效驾驶资格,不应作为被告免除责任的依据。遂判决: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重庆某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为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
一、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明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对保险合同的兜底性条款不应做扩大解释。杨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的范畴,对免责条款中兜底条款的解释不应做扩大解释,故杨某属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抗辩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并不必然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杨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是该行为的惩戒跟保险公司的拒赔并无任何联系,故杨某属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抗辩不成立,而应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杨某相应的行政处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对保险合同的兜底性条款不应做扩大解释。杨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的范畴,对免责条款中兜底条款的解释不应做扩大解释,故杨某属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抗辩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并不必然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杨某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是该行为的惩戒跟保险公司的拒赔并无任何联系,故杨某属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抗辩不成立,而应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杨某相应的行政处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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