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兰律师

李春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征地拆迁,行政纠纷

征地拆迁中,录音录像的技巧

来源:李春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6
人浏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材料从证据种类上来看,属于视听资料。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到第70条之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不管法院是否采纳,当事人都有权利递交。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自己取得的录音录像的合法性是关键,因此,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提醒您:

    首先,通话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注意,一定要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 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您可以想一想,如果没有名字的话,怎么能证明这些话是谁说的呢?

    其次,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一定要提出,越详细、越具体越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那就得不偿失了。换句话说,就是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再次,要以合法手段收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最后,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同时,您一定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就是李春兰律师提醒大家在录音录像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点,但是由于试听证据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可以的话,还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固定、收集证据。


以上内容由李春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春兰律师咨询。
李春兰律师
李春兰律师
帮助过 29926人好评:17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时代风帆大厦2-1007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春兰
  • 执业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87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时代风帆大厦2-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