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徐峰律师

高安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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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找谁赔偿哪些费用?

来源:高安徐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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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   徐峰律师

一、如果你所在单位或者雇主没有帮你购买工伤保险,你所受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都由该单位或雇主来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到社保局帮你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的费用,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小部分。具体分担如下: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下列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职业康复费。

2、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三项费用:

(一)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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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安徐峰
  • 执业律所: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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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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