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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征求稿解读

来源:张日臻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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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征求稿解读

      20101116日,最高法院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出台后,引起了各方的广泛争议,现律师就《解释三》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亮点1:明确婚前房产如何分配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比如说男方先付首期,用夫妻婚后共同收入支付房贷。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但在离婚时房贷没有付完,房子怎么处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直以来青岛司法实践主要是根据物权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具体方法是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如此,因无明确法规,很可能会出现同一官司不同判决的现象。而一旦《解释三》通过实施,那么以后类似的官司就有法可依。

  亮点2: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出资方的权益

  大多数人认为《解释三》规定尽管婚前由一方贷款买房,但婚后实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完全将房产界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合理但不合情。但本律师认为,其实新法实际是保护了未付首付一方。因为假如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根据目前的法律,双方离婚,的确只能归登记方一人所有,另一方除了能拿回自己支付的贷款外,可能一分钱得不到。在通货膨胀下,这其实也是损失。但《解释三》中有了一定的突破,里面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这样双方离婚,一方也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其他

  中止妊娠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若分开小三无权要分手费

  《解释三》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或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解释三》规定,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若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应当按双方父母出资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有约定。该规定对《解释二》中“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是进一步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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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日臻
  • 执业律所: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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