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旺律师

张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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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劳动者“罢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张兴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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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罢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甲某等人分别于不同时间入职乙公司2015715日,乙公司单方面通知降低薪资待遇,甲某等人未立即同意,双方协商无果2015716上午甲某等人与乙公司继续商谈降薪事宜,且继续在乙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乙公司单方面在单位张贴违纪解约通知书,以甲某等人罢工闹事为由解除了与甲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810,甲某等人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公司为甲某等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甲某等人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甲某等人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金。诉讼中甲某等人认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事实上,甲某等人于2015715日接到乙公司单方面调整薪资的通知后,与乙公司多次沟通,但未与乙公司达成一致,2015716日上班前,甲某等人与其他同事接到乙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在单位门口等待领导出面给予答复,但到了上班时间就自觉回到工作岗位上,完全不存在闹事的情形

法院判决:

乙公司以甲某等人非法罢工、怠工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当,甲某等人据此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乙公司已为甲某等人缴纳失业保险,甲某等人也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中对于工作年限满1年的,法院支持劳动者要求乙公司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的诉讼请求对于工作不满一年的要求乙公司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1本案争议焦点为:甲某等人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否得到支持。甲某等人称乙公司以其闹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支付赔偿金。乙公司辩称,乙公司依法解除与甲某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2甲某等人是否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是案件的争议要点也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的依据本案中,虽乙公司在《员工奖惩办法》中规定了有非法怠工或罢工或煽动罢工之具体事实者,属严重违纪,乙公司可以违纪解约,但甲某等人聚集在乙公司单位门口的行为因事出有因,故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罢工、怠工且严重违纪。因此乙公司解除与甲某等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3综观本案,甲某等人的行为系因对乙公司公司提出降低产品单价可能影响其工资报酬存有异议,该行为虽有不当,但系甲某等人采取该方式表达不同意降低产品单价可能致降低薪酬的诉求的方式,事出有因。虽乙公司与甲某等人对聚集后有无回到工作岗位上各执一词,现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这一事实,但结合甲某等人聚集的时间点、时间长短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怠工或罢工等行为的认定,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纪。

4综上,乙公司以甲某等人非法罢工、怠工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当,甲某等人据此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超出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

                               张兴旺律师

                               2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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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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