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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证期限的规定

来源:张兴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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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证期限的规定

在担保合同纠纷中,经常涉及到有关保证期间的问题,大多缘于当事人未约定或者是所做的约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保证期间的问题呢?笔者就此做一小结,供大家参考。

1.对保证期间的确定:

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计算不一样。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清偿期限的,收到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由此可见,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6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年。

3.保证期间的起算:

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期间如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但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证是在保证期间内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是保证期间内不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5.注意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概念。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前提条件,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出请求的法定时限。保证期间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及时提出了请求,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实现其对保证人的债权。?

6.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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