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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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起诉离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常住地法院管辖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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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常住法院管辖

夫妻两人均为江苏省外人员,并且不同省份,一起在江苏某市打工,且于20163月办理了居住证,孩子不足一周岁。现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对离婚也无争议,但对孩子抚养僵持不下,都要抚养权。问如何离婚,及孩子由谁抚养?

律师解答:离婚可以协议离婚,持“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的协议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是最方便省事的办法。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因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而达不成一致,可以起诉离婚,由法院一并处理。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常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有特殊情况,如一方失去自由等,在此不论),具体是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尽可能找一些证据证明居住期限,如居住证、房产证、租赁房屋合同、劳动合同、交社保记录等)。如本案中的情况,双方均在同一地打工,欲离婚,但又居住不到一年,居住地法院不应管辖;如果急于离婚,只能协议或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从诉讼方便角度讲,双方也可以稍做忍耐数月,待居住期限达一年以上,则在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这样,省了许多麻烦和成本。

对于孩子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不满一周岁的孩子,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就是没有特殊问题即母亲抚养,除非母亲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况,才会考虑由父亲抚养,这样的情况,包括有生活恶习(吸毒、酗酒等)、严重疾病、虐待孩子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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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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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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