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担责任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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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担责任
王女士购买大厂的一套二手房,于2016年3月底付定金2万元,4月中旬付首付款10万元后办理了过户手续,剩余房款26万元全部商业贷款。不知道什么原因贷款至今没有到位,本人凑齐余款26万元去找卖家,但对方不理睬,迟迟不交房,并将此房出租。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也过户至王女士名下,从法律上讲,房屋的所有权已为王女士所有。但由于王女士办理贷款不到位,拖延数月才支付房款,构成迟延履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卖房人明知房屋售与他人,因对方未支付房款而将房屋出租,迟迟不交付房屋,也构成违约行为,应按合同承担迟延交付房屋之责;且其所获收益,在扣除成本后,应归王女士所有。
另租房者在租房时应当出于善良人的义务,对于房屋产权进行审查,出租方有无房产证、有无权利出租房屋,现租房者怠于审查,也应在承担责任。王女士作为产权方,可以追认租赁合同效力;如果不予追认,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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