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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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彩礼是否退还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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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退还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胡小姐年龄老大不小,父母撵着结婚,仓惶之中,经人介绍,去年11月与一位结识仅两个月的男士“闪婚”了,激情过后,双方竟无共同语言。用胡女士说的,自己和老公说十句话,老公也不回一句,回复率远远低于10%,苦闷难当,忍无可忍,觉得实在过不下去,和老公商量离婚,没成想,老公说和她“两外哑巴睡一头——也没的话讲”, 老公也有离婚的打算,没有主动提出的原因是,因为结婚付胡小姐礼金6万元,还买了“三金”,还办了酒席,现在离婚太亏了,要退还彩礼、承担酒席费、退还“三金”才能同意,胡女士问是否需要退还?

律师解答:彩礼是一种民间风俗,俗称为“聘礼”,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钱物的行为,一般是男方给付女方,此种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有的地方也称为“压定”,带有一种“人身契约”性质,一个非他莫嫁,一个是非她不娶,行了聘礼双方应当履行“婚约”,通常对于未能最终结婚,是否退还彩礼,大家都遵守一定的乡规民约,如女方毁婚,要退还彩礼;男方毁婚,不能主张退还彩礼。现代社会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不赞成婚姻中的有金钱关系,似有“买卖婚姻”的嫌疑,但乡规民约毕竟也是调整人们行为准则的方式,全盘否定也不可取。

对于婚姻纠纷中彩礼是否需要退还,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一)、(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上条规定的理解有以下注意点:

第一,是否退还彩礼,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登记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合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引起特殊情况下才会支持返还的要求。是否登记结婚,从立法者角度看,反映了对于“事实婚姻”(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已不再认可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的否定,要求被认可为合法婚姻必需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规范公民婚姻行为的需要。

第二,对于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条件,是双方须离婚。话说回来,如果不进行登记,属于“无婚可离”,也是进一步强调婚姻登记的必要性。

第三,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判断标准是“绝对生活困难、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相对困难,婚前给付导致生活产生一些窘迫困难、比以前生活条件有所下降也属于正常现象。

从前述分析来看,在本起案例中,双方离婚,胡小姐的老公要求胡小姐退还彩礼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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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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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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