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巡生律师

王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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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律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来源:王巡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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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用人单位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时并不单纯的就能界定为“劳动关系”,有时为了逃避责任而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那如何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呢?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表面上也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之间很容易。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人事工作,劳动者正确适用劳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发下几点:

一、     从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问题也正是如此,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汪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没强制性的规定。

二、     主体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     当事人之间的隶属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上的,或者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     劳动主体的待遇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在实务中,仅靠上述几点有时针对特殊情况也难以区分两者之间的真正区别,更重要的如何找到合适的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利益纠纷。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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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巡生
  • 执业律所: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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