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菲律师

于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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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婚三解释解读

来源:于晓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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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
本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判决一审终审。
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乙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本条之所以使用“推定”表述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既然起诉的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不认可该证据,就应该提供相关资料来完成举证义务。如果另一方既不认可一方的证据,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1:如果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答:本条规定将子女排除在外,只有夫或妻一方能提起此类诉讼。
问题2:如果夫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成年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如何处理?
答: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也不能推定。
案例:某男死亡后尸体被火化,某女带着一孩子主张亲子关系,申请将自己的孩子与某男的婚生孩子做鉴定。如何处理?
处理方案:因为此类鉴定准确度不高,不适用本条规定,不能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问题1:父母双方均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谁代理子女起诉?
答:由法院指定代理人代理起诉。
问题2:此类诉讼是否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答:抚养义务是连续性的,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问题3:子女成年后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支持?
答:子女已成年,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本条规定了两项支持的重大理由,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项强调“严重损害”;第二项强调“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是负有一般抚养义务的,不适用。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经过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后,一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与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主动增值的,应当属于共同财产。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劳作所产生的果园收益,属于人工孳息,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处理,认定撤销赠与。如果合同法第192条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由法院认定撤销赠与。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的制定背景:现阶段房价高,子女凭自身能力无法买房,父母以全部积蓄为子女买房,而80后的子女对感情和婚姻不慎重,闪婚闪离的较多。因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维护出资父母的利益。
注意事项:本条规定的“出资”是指父母出全资。
婚后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如果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经济帮助,且判决其他财产时也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无法证明出资份额的,按照共同共有认定。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的情况。强调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解决方式为: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离婚。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剩余的自由。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5项条件:
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
3、并在银行贷款;
4、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5、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判归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符合前4项条件,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该判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离婚时房价下跌的,产权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一半的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婚后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处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支持追回房屋,应当认定不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第三人善意取得;
2、支付合理对价;
3、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的原因:
1、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防止夫妻恶意毁约。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理由:房改房的取得有父母福利色彩在其中,且父母的工龄等占决定因素。
关于“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是否可以主张利息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一直在该房改房中居住,从公平的角度考虑,不应该支持主张利息。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注意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区别。
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1)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2)可以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交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本条规定了财产分割协议适用的条件: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仍然侯晓”的,离婚时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答:个人观点: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协议有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的是协议离婚后(已经登记离婚,拿到了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此种情况下,有1年的除斥期间,2年的诉讼时效。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离婚期间的继承问题。
离婚时尚未实际分割遗产的,法院不受理分割遗产的请求,应该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另行起诉时,应当举证。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夫妻之间的借款。
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约定还款期限的,也是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起诉主张。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再次强调了,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读:2011年8月13日本解释施行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都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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