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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十堰市太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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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熊律师代理赵**诉十堰市太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参与度、伤残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医疗服务合同、医疗过错鉴定、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未尽到注意义务

【案情回放】

2011929日下午原告赵**因走路摔伤,受伤当日到十堰市太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后于2011106日上午行“右股骨颈骨折空心钉内固定术”治疗。术后第3天拍片复查:右股骨颈三枚内固定螺钉过长、螺钉穿过股骨头关节面,十堰市太和医院承认医疗过失并安排重新做手术。20111011日再次行“右股骨颈骨折三枚螺钉固定调整术”。再次手术后于20111013日拍片复查:右股骨颈骨三枚螺钉其上端一枚螺钉穿过股骨头关节面。太和医院两次手术都是因为固定螺钉过长,螺钉穿过股骨头关节面导致右髋关节不能活动。2011106日行“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大转子骨瓣移位术”时,手术医师对原告赵**右股骨颈骨折手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未达到解剖学复位,在骨折断段嵌插、颈干角略变小的畸形状态下使用内固定螺钉过长,三枚螺钉尖端穿透右股骨头达右髋关节腔内;20111011日再次进行“右股骨颈骨骨折内固定调整”术,手术医师对原告赵**右股骨颈骨折手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右股骨颈骨折未达到解剖学复位,在未达到解剖学复位的畸形状态下三枚内固定螺钉其中上端螺钉尖端穿透右股骨头达右髋关节腔内。以上两次右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手术未达到解剖学复位;两次手术内固定螺钉过长加重右股骨颈骨折损伤并造成右侧骨头缺血性坏死。2012616日原告赵**在房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报告显示: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专家建议右全髌关节置换。201216日原告赵**出院回家休养,2012105日经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右髋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两项等级晋级为柒级伤残;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时间为24个月;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误工24个月;全髋关节人工置换,每置换一次7万元,约15年置换一次;增加营养时限为24个月。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十堰市太和医院赔偿原告赵**各项损失共计495411元(其中医疗费24450元(预付住院费用24000元+450元、二次手术费12026元、全髋关节置换费14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5元、营养费25200元、护理费72000元、误工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146992元、交通、住宿费45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700元)

【审判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李熊律师

【办理过程】

我接受李某委托后,收集了有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诉讼文书。起诉交我们先找到本地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了医院过错鉴定,进一步确认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故直接提超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为此法院认为依法不好认定,故被告提起反诉,申请重新鉴定,委托中国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十堰市太和医院对赵**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责任比例、是否存在伤残及其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其费用、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及其时间进行了鉴定,其中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定字第2432号鉴定意见书认为:1、关于二次手术:赵**在十堰市太和医院做的第一次手术中置入的内固定位置不理想,存在过错,与赵**接受第二次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十堰市太和医院在第二次手术中调整的内固定位置仍不够理想,存在过错,与赵**今后可能因此再接受内固定调整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2、关于股骨头坏死:十堰市太和医院在两次手术中置入内固定的位置均不理想,位置不理想(空心钉穿出股骨头表面)有可能破坏股骨头的血供(如小凹动脉),因位置不理想而再次手术调整则又增加了局部的创伤,增加了局部血供破坏的机会,十堰市太和医院在对赵**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股骨头坏死的发生几率,与赵**目前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早期)之间存在一定的困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20%-40%。因此该中心鉴定结论为:十堰市太和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赵**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赵**接受第二次手术及今后可能因此再接受内固定调整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96%-100%);与赵**目前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早期)之间存在一定的困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20%-40%)。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依据上述鉴定结论,院认为,赵**因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期间,十堰市太和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对造成赵**的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十堰市太和医院应当对赵**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十堰市太和医院赔偿给原告赵**112434.23元,案件受理费8412元,反诉费234元,合计8646元,由十堰市太和医院负担2734元,赵**负担5912元。

【办案总结】

  本案办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但我始终坚持自己的法律判断,在困难面前没有选择逃避而是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众所周知,在我国医疗官司是最难打的,湖北省内的鉴定机构都是省级人民医院的专家,医院的医院大部分都是他们学生,鉴定结论不可难免有一部分主观性,但作为一名律师,深知行业一些信息,故选择全国知名的鉴定机构,虽然费用高些,但我更希望通过尽可能多的途径使案件的结果更有可能接近当事人的愿望,而非一味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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