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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脑炎被误诊为扁桃体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的医疗案例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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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脑炎被误诊为扁桃体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的医疗案例

原告 起诉称:2011726日下午原告因高烧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生诊断为扁桃体发炎并按发炎对原告进行治疗。727日凌晨因病情加重,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急诊治疗,被告医生仍诊断为扁桃体炎,对原告的病情未予重视,也未进行全面检查。当晚17时左右,原告全身抽搐,病情进一步加重,但被告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仅仅给予输液、镇静等措施。直至当晚21点左右,家属发现原告病情加重并出现昏迷症状,要求转院。72723时许,原告转院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即被诊断为重症颅内感染,给予对症治疗。2011815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重症脑炎,建议继续高压氧及康复治疗。原告先后在杭州万事利医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北京天坛普华医院等处住院治疗。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但原告目前仍昏迷不醒,癫痫经常发作,已达一级伤残标准,需终身需要他人照顾,持续进行康复治疗。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对原告病情检查不仔细、不全面,严重不负责任,数次将原告所患的重症脑炎误诊为扁桃体炎,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原告终身残疾。

被告慈人医答辩称: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在被告处诊治的时间仅一天余,其所患病毒性脑炎的症状与急性扁桃体炎的症状相似或相同。病毒性脑炎的确诊需要一定周期的观察,其他病症的排除也需要等相关检查结果出来后才能排除。原告入院后,被告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如果鉴定机构以被告不能第一时间对原告病情确诊来判定被告存在延误,这一点对被告是不公平的。原告目前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疾病进展所致,被告并无过错。省医学认为被告对患儿疾病的诊断存在延误这一观点不成立;同时,省医学的鉴定报告指出,被告在原告要求转院后未充分告知风险,也未提供必要的转运条件。客观情况是原告家属在120急救中心无法派车的情况下,自行要求驱车前往上级医院。省医学会将该情况的产生归咎于被告不客观;原告在被告处就诊前,曾在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该卫生院的过错大于被告的过错。即使被告应担责,也仅承担次要责任中的较小份额;省医学会仅可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事故等级作出认定,不具有对伤残等级作出评定的职权;原告所主张的损失过高,部分缺乏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原、被告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入院前已有3天余发热史,入院后渐出现嗜睡,被告在诊治过程中考虑不全面,门诊、急诊、住院医生均单纯考虑扁桃体炎诊断。入院后被告亦未予足够重视,未及时正确诊断,原告疾病进展迅速,最终造成严重后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侵权责任,已举证证明就医事实、损害事实,并通过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对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完成了初步举证。现应由被告就其提供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根据浙江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患儿病情进展迅速,临床表现不典型,目前损害后果主要是疾病自身的进展所致。医方的医疗过错不是导致原告目前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但由于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入院后病情及医疗风险告知欠充分,且患方要求转院后,未充分告知转院途中注意事项,未提供必要的转运条件(如吸氧),导致患儿的诊疗受到一定延误,应对患儿目前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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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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