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寅斌律师

张寅斌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汕头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格尊严,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工伤事故律师函

来源:张寅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5
人浏览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Xxxxxxxx: 贵司员工xx于2010年xxxxxx上午十点左右在贵司工厂内发生工伤事故,以致左手食指严重受伤。xx依法委托广东泛尔律师律师所律师就此工伤事件致函贵司,以友好协商有关赔付事宜。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 本案工伤事故的级别界定委托人xx左手食指远侧指间关节粉碎性骨折,且基本离断,虽已经医院手术医治接植,但xx左手食指神经已遭受破坏,功能丧失。依据工伤鉴定国家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有关规定,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的,属于十级伤残。委托人伤情基本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应按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二、 广东省职工十级伤残补助标准依据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综上,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工资;共计:12个月工资。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贵公司没有与xx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期间从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5月20日,共计11个月工资)四、未按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贵司未购买,应予以相应的补偿。五、员工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委托人xx从2009年4月开始在贵单位工作,依上述规定应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综上,贵司应赔付共25个月工资,由于xx的工资数额不固定,因此按其在贵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2019.3元/月),共计50481.5元。我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依据以上有关事实与法律法规,特发此函,力求和谐地解决纠纷。委托人xx只身一人离家外出打工已不容易,如今又不幸遭遇工伤事故,望贵司能从人道主义出发,依法足额地予以慰藉,以此提升贵司形象并体现贵司对员工的合法待遇,与此同时,能够避免诉累,降低成本。 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Tel:13727656310 2010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张寅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寅斌律师咨询。
张寅斌律师
张寅斌律师
帮助过 400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汕头市黄河路42号商贸城东一梯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寅斌
  • 执业律所: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5*********6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汕头
  • 地  址:
    汕头市黄河路42号商贸城东一梯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