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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录第二十一篇:有罪辩护之免予刑事处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量:0

辩护实录第二十一篇:有罪辩护之免予刑事处罚

/刘骏

【基本案情】

某国留学生A201812月某日凌晨在本市一酒吧内,因同伴与他人发生争执,其劝解时,遭被害人推搡后,一拳将被害人眼眶部打成三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但是“一拳五伤的后果,确有其严重性。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律师则坚持以量刑较轻的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直接提出了不起诉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虽然没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取得了第一阶段的胜利。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人根据事实和证据,对审判结果作出三种预判:一、免予刑事处罚;二、拘役;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最终确定以免予刑事处罚为辩护的主攻点,全面阐述被告人罪轻的情节,在力争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下,争取拘役刑,或有期徒刑缓刑。经辩护人在庭审中与公诉人的两轮激烈辩论后,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刑罚的判决,被告人在宣判后第5日释放。实现了羁押时间与判决时间基本相当的实报实销的辩护效果,辩护取得了圆满成功。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A,确认了委托辩护关系,听取了被告人本人对本案事实的意见。现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的前提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观点: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法庭能够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仅为一拳之过,被告人并无恶意伤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双方案发前并不相识,没有任何仇怨。被告人开始是出于劝架的目的,才与被害人对话,但是遭到被害人推搡冒犯后,情急之下打了被害人一拳而已,并无其他任何肢体冲突。被告人打出的这一拳,完全是其一时冲动所为,善意的动机变成了伤害的结果。可见,被告人对这一拳所造成的后果并没有预见,更没有恶意伤害被害人的目的。

二、被害人醉酒冒犯被告人在先,存在过错

根据法庭已查证属实的证据,被害人是在醉酒状态下,冒犯被告人在先。被告人因年青气盛,在被冒犯时,一时冲动,才打了被害人一拳。显然,被害人的挨打是其冒犯被告人所招致的,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

三、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虽然从结果上看,被害人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但被害人也明确证明犯罪嫌疑人仅仅打了他一拳,并且明确提到“当时我也没觉得伤的很重,也没有报警”。可见,案发时双方并没有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一拳之后,双方又回到酒吧,分手时还能够互相打招呼。双方并没有因为这一拳而结仇。可见,对于当事人双方而言并没有将这次冲突当成一回事儿,足见其影响不大,更谈不上危害后果了。

另外,公诉人在庭审时提出被告人曾习练过拳击,对自己一拳造成被害人眼部三处轻伤,两处轻微伤的后果应有预见,故属于情节严重。对此,本辩护人认为,情节是否严重不应仅仅凭伤情后果判断。对于本案被告人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其虽然曾经学习过拳击,但只是业余爱好者,并非专业拳击运动员,其出拳的速度、力度并未达到专业人员收放自如的程度,加之其年轻力壮,人体眼部结构的特殊性,才造成了被害人眼部三处轻伤,两处轻微伤的后果。因此,不应仅凭结果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四、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也是被害人提出的愿望和请求

案发后,被害人多次提交书面《谅解书》,明确提出原谅了被告人的行为,请不要追究被告人的所有的责任等具体要求。可见,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也是被害人的愿望。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被告人在案发后,足额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归案后始终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对鉴定结果亦表示完全接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可见,被告人虽然是外国人,但是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明确。

六、本案是偶发案件,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现在是某大学在读留学生。经本辩护人到其就读的学校了解,其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和处分记录。被告人年仅21岁,尚未正式步入社会。被告人亦当庭表明自己热爱中国,想要继续在上海学习,完成学业,将来为两国友谊做出自己的贡献,这是一名学子的心声和愿望。可见,被告人本性纯良,并无社会危害性可言,恳请法庭能够予以充分考虑。

七、对于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有法可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虽然被告人的一拳之过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是被告人的行为无论是犯罪动机、手段、情节以及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都足以证明,被告人并没有恶意伤害被害人的动机,更没有追求伤害后果。可以说了,本案的所有情节均符合上述条文的精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当本案被害人以书面形式再三表示原谅被告人的行为不追究被告人的所有责任;当被害人承认自己过错在先;当被害人与被告人因为这次冲突“不打不成交”已化敌为友;当被告人已认罪悔罪并被羁押近四个月的情况下,法律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一板一眼的将被告人科以刑罚,还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教育、感化和挽救?

本案是一起偶发案件,“一拳之过”而已,并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法律如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不仅可以起到刑罚的预防作用,也可以在国际上充分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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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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