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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缘之夫妻离婚协议共同房产赠与子女行为之效力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29 浏览量:0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将共有房产共同赠与子女的行为(以下简称共同赠与行为),较为常见。离婚后因一方拒绝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也履见不鲜。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实践经验和相关判例,对该行为的效力,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共同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就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而自愿达成的协议,三项内容紧密关联。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是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通则》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据此,当夫妻关系解除后,应当认定共同赠与行为的条件已经实现,故双方应当履行该约定。

二、共同赠与行为是具有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的赠与

离婚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书的条款与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男女双方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更是出于对保障子女日后生活及对其个人财产权利保护等因素的考虑,因此与普通赠与所不同的是共同赠与行为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

三、共同赠与行为是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前所述,共同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是具有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因此属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该赠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未办理过户为由而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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