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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使用权房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15 浏览量:0

                    上海刘骏律师

    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方式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收益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

    一、离婚时使用权房屋处理

    使用权房屋的承租权一般是由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的,即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该类房屋的产权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

    1、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二、对于已购买产权但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在全部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清,且法律关系清楚的情况下,法院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或双方名义购买的;

    2、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产权,以婚后共同财产支付房款的。

    三、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主张承租权的房屋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四、对于双方均可承租房屋的处理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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