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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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离婚动产分割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8-14 浏览量:0
一、银行存款
(一)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的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要点:1、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如主张是个人婚前财产,需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将个人现金存于他人名下,另一方主张分割的,需先确认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无权主张分割;3、在离婚期间,一方非因日常生活开支需要取款,如无合理解释,该款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家具、家电
(一)原则:以实物分割为主,经双方协商,也可采取支付折价款方式。
(二)要点:制作物品清单,双方当庭确认后才予以分割。
三、贵重首饰和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
(一)原则:1、贵重首饰可依饰品的性别属性确定物品归属,具有明显性别属性的饰品,可认定为一方的专属物品;2、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属于一方所有,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家用机动车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依双方协商分割为主,如不能协商,则由法院依法判决车辆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二)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离婚诉讼时,法院不会予以分割,当事人需另行提起诉讼分割该共有财产。
(三)对于车辆价格的确定方式:1、当事人双方协间确定;2、协商不成的,一般情况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对于车辆分割的方式:1、给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2、竞价购买;3、分割拍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