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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6 浏览量:257

  关于代理“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意识的开放,社会观念的转型。未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加,由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日趋凸显。笔者将自己在日常的接待咨询,代理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此类问题,稍加归纳,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同居关系是否合法

以往人们一提到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自然会称之为“非法同居”。此类同居即为非法,这早已是被人们所接受的观念。在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非法同居”在我国不仅是民间的名词,而且还是被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法律概念。那么,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是否非法,非的是哪部法律。从我国婚姻法的层级来看,作为法律的《婚姻法》法典并没有明文禁止未婚同居的行为。也就是说未婚同居,并不违返婚姻法。显然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在2001122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不再延用“非法同居”而改之为“同居关系”。这是我国婚姻法律观念的一个进步。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1、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仅是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而诉之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属于《婚姻法》明文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另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予以受理。

2、同居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解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3、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或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可以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因此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诉讼或子女抚养纠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三、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如何确定

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显然不是,因为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因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四、同居期间的子女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规定的法律原则。可见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同居期间因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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