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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应先析产后继承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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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拆迁补偿利益引起的继承纠纷作出终审裁定,以一审法院未依据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的内容查明共同居住人共有财产的范围和遗产的范围,未明确析产就按照法定继承处分财产存在错误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重审。

案件经过:

王某友和张某英系夫妻关系,张某英于20104月去逝,王某友于20132月去逝。二人生前育有王某兰、王某国、王某如和王某清四个子女,王某清六岁时过继给夏氏夫妇收养并改名为夏某荣。王某系王某国之子,自幼便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生活。王某友、张某英夫妇生前居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河西坡建国路12号房屋,其中北房一间为承租的公产房,王某国称拆迁的七间房中有六间是其出资在公产房周边建造的。20117月,王某友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的七间房共获得安置楼房两套和奖励费、补助费13万余元。王某友去逝后,其子王某国办理了12号房的拆迁补偿事宜。2016年,王某如起诉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要求继承拆迁利益,20161230,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拆迁补偿利益按照法院继承予以分割。王某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殷宏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二审中,代理律师提出了一审法院未依法保护共同居住人王某的利益,没有先进行析产,在遗产范围不清的情况判决继承,损害了第三人王某的利益的上诉理由,最终被二审法院采信。

法院判决:

201753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王某如、王某国、王某兰、夏某荣要求继承的是被征收人王某友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河西坡建国路12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因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实际居住人为王某友和王某,法院应当依据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的内容,先进行析产,通过具体审查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在此基础上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鉴于上述问题在二审中处理会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故本案予以发回重审。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门头沟区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个焦点问题,但归根结底无非就是12号房的拆迁利益分配。要解决纠纷,首先要明确12号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根据拆迁政策和补偿协议分割出共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存在自建房,那么根据拆迁政策确定自建房屋的利益归属;再次才可以将剩下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一审法院在上述问题均未查清和解决的情况下将争议财产按遗产处理显然不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案件经过:

王某友和张某英系夫妻关系,张某英于20104月去逝,王某友于20132月去逝。二人生前育有王某兰、王某国、王某如和王某清四个子女,王某清六岁时过继给夏氏夫妇收养并改名为夏某荣。王某系王某国之子,自幼便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生活。王某友、张某英夫妇生前居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河西坡建国路12号房屋,其中北房一间为承租的公产房,王某国称拆迁的七间房中有六间是其出资在公产房周边建造的。20117月,王某友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的七间房共获得安置楼房两套和奖励费、补助费13万余元。王某友去逝后,其子王某国办理了12号房的拆迁补偿事宜。2016年,王某如起诉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要求继承拆迁利益,20161230,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拆迁补偿利益按照法院继承予以分割。王某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殷宏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二审中,代理律师提出了一审法院未依法保护共同居住人王某的利益,没有先进行析产,在遗产范围不清的情况判决继承,损害了第三人王某的利益的上诉理由,最终被二审法院采信。

法院判决:

201753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认定: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王某如、王某国、王某兰、夏某荣要求继承的是被征收人王某友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河西坡建国路12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因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实际居住人为王某友和王某,法院应当依据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的内容,先进行析产,通过具体审查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在此基础上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割,鉴于上述问题在二审中处理会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故本案予以发回重审。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门头沟区法院重审。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个焦点问题,但归根结底无非就是12号房的拆迁利益分配。要解决纠纷,首先要明确12号房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根据拆迁政策和补偿协议分割出共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存在自建房,那么根据拆迁政策确定自建房屋的利益归属;再次才可以将剩下的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一审法院在上述问题均未查清和解决的情况下将争议财产按遗产处理显然不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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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宏
  • 执业律所: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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