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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件被省高院指令再审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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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岩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至此申诉了六年之久的李某岩终于看到了希望。

案件经过:

2011年,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岩因在收粮过程中开具了500余份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讷河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20111020,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认定申诉人李某岩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李某岩不服提出上诉,201214,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李某岩仍不服向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2730,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李某岩的申诉。李某岩遂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裁决:

201759,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听证和调查核实作出再审决定,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2016)黑刑申130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

律师说法: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旨在保护国家税收票据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不被侵犯。一般情况下,虚开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未发生实际交易而虚开,一类是发生了实际交易而虚开,很显然第二类并未使国家利益到受损失,不应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后,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破产的单位不再追诉。”庆宝公司营业执照于20081215被吊销,所以一审判决的第一项“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庆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负责人李某岩是在实际发生了粮食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并未使国家税收利益受到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最终律师的代理意见被省法院采纳,并依法对本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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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宏
  • 执业律所: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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