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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无证、酒驾或逃逸而免责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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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对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李某玉等三人120000元。

案件经过:201631412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东风轿车沿限速70KM/小时的饶抚公路超速行驶,与前方左转弯被害人李某刚驾驶的松花江小货车相撞,造成李某刚当场死亡,李某玉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机构测速王某某驾驶的东风日产轿车事故初行驶速度约112KM/小时。王某某驾驶的东风日产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共给受害人造成损失58万余元。20167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玉等三人向建三江农垦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与车主王某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经法庭调解,被告王某某与受害人李某玉等三人达成和解,自愿赔偿三原告56万元(包括交强险的12万元),遂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王某某的民事诉讼。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代为赔偿,但保留向投保人的追偿权,对商业保险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一,判决被告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缓刑期内被告王某某不许驾驶机动车;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李某玉等三人120000元。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几个法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酒驾和逃逸等交通事故是否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据规定,第三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具有向投保人的追偿权。二是肇事司机存在无证、酒驾或逃逸情节时,机动车的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判法也不一致。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支持了逃逸事故中第三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三者商业保险的请求,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是刑事被告人和受害人的调解赔偿数额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向第三人先行赔偿是无条件的,只要第三人请求给付,保险公司必须先予赔偿,不受调解数额的影响,而且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保险公司也不受因先予赔偿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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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宏
  • 执业律所: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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