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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你理解错的那些事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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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过错赔偿等法律关系,但现实中有很多人对法律事实及法律后果存在着错误的理解,今天本律师就说说离婚中你理解错的那些事。

一,“分居两年就可自动离婚”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离婚有二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一种是判决离婚,达不成离婚协议时一方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此不论分居多少年,要想离婚都必需通过上述两种形式来实现。分居两年以上不可能自动离婚,但分居两年以上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当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如果存在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了。

二,“夫妻一方有过错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观点出自《法发(199332号,该解释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而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没有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如果一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精神损在赔偿,而分割财产依然不受过错行为影响。

三,“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婚外性行为属于道德行为范畴,重婚和同居才是法律行为范畴。《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居住)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也不能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只有重婚和与异性长期稳定的同居的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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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殷宏
  • 执业律所: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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