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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建设工程款可用该工程优先受偿

来源:殷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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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建设工程款可用该工程优先受偿

                

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建设工程款拖欠问题是我国建筑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以及相关工程权利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那么哪些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

一,工程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工程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进行了大量投入,在开发商拒付工程款时,依法享有对所建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优先受偿。

二,装修装饰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享有优先承包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的规范,适用《合同法》第286规定,装修装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农民工等劳务费用以及材料款等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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