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凌云律师

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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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聊城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合同履行中,如何面对已显现的风险?

来源:闫凌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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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如何面对已显现的风险?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都不是立即履行的,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会有一段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会发生变化。如果应先履行的一方在对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这将影响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如:某商场和某服装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服装公司向商场提供100余万元的服装,商场在收货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同时,商场向服装公司交纳了10万元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但是,合同签订后不久,服装公司发现商场经营状况极差,出现严重亏损。服装公司若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发货,商场将无法支付100余万元的货款;若不发货,商场必然要求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面对这种情况,必须设定一个保护机制来维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以避免严格适用全面履行原则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这个保护机制已经设定,它就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有可能无力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上述案例中,服装公司可以不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可消除忧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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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闫凌云
  • 执业律所: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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