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农村宅基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天津市蓟县农村宅基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居民集约集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蓟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批。对利用原有的宅基地进行翻建、扩建、改建的不适用。 第四条 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 符合本市规定的用地标准; (四) 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或者荒地; (五) 出卖、出租原有宅基地的不予办理宅基地手续 第五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必须符合法定限额标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标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667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 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 蓟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提出出身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申请人户口本一并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填写《宅基地审批表》 第八条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统一填写《宅基地审批表》,在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九条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宅基地审批表》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统一上报县政府审批大厅蓟县国土资源分局窗口。 第十条由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进件要求的转国土资源分局经办科室审核,经办科室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宅基地选址位置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查。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布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张榜公示情况签字并盖章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蓟县国土资源分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出件,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放线。 第十二条 获取新批准宅基的农业户,原有宅基地超标部分一律由村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 宅基地实行集中审批,每年办理四次,即: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用已上报。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所提供的资料: 1. 申请人须提供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将本人家庭人口状况、原宅基地使用情况、申请用地理由等书写清楚); 2. 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检查验后退回) 3. 村镇居民报批建房户张榜公布反馈意见; 4. 地类证明 5. 申请人所占宅基地总地图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对超标占地建设住宅且已形成建筑事实的,其超标部分不予确权,不得作为宅基地。超标占地不分暂不影响城区、集镇、村庄建设规划事实的,可按临时用地处理,签定临时用地协议。待村庄规划需要时,无条件退出占地。 超标占地部分影响城区、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建筑,退出占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