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成东律师

薛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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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等物的“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来源:薛成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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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等物的“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答: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还未对贬值损失作出相应规定,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美国第二侵权法重述》也将贬值损失纳入了赔偿范围。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多数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要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3、在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的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目前,我国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存在考虑适当给予赔偿,但是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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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成东
  • 执业律所: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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