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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合同诈骗经律师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11-14 浏览量:21

 

案情: 

郑某与李某于20115月,以虚构合同与王某签订项目经营承包合同,骗取了王某人民币10万元。

此案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了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在本案中具有多项法定从轻,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卷宗的相关证据及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是管理技术工作的,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地参与预谋,只是对郑某的犯罪行为表示默认,郑某骗来的钱如实如公司帐,全部由郑某一人支配,被告人并没有分得一份赃款。可见被告人在这次犯罪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和帮助的作用,并不是组织者,更不是主要实施者,因此,应当依法认定阎金华为本案从犯,对其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并且愿意交罚金。
    在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被告人并一再表示愿意退赃,并要求亲人积极帮助筹钱,庭审时被告人也愿意尽最大努力给受害人退赔,这足以看出被告人良好的悔罪表现。其次,被告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情溢于言表。再次,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因此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从本案卷宗中的材料及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这次犯罪之前没有前科劣迹,而且一贯表现较好、遵纪守法。被告人虽然没有分得赃款,但是愿意与第一被告一同退还赃款。刚刚的庭审证实,本案的发生在于被告人并没有认为通过借他人钱,揽来工程后,共同挣钱不属于违法犯罪,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对法律的规定在主观上存在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愚蠢的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被告本人现在也是悔之不已。因此,被告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二、关于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十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属于从犯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偶犯、初犯。

  其次,被告人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还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但是,由于被告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具备了多项依法从轻,酌情减轻、从轻的情节。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诚望合议庭依法从轻判处,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是辩护人对本案的几点意见,请求合议庭给与采纳。

法院经过庭审分别采纳了辩护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和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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