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

律师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盲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可否撤销?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人浏览

案情

原告张某系某村村民,父母早年双亡,亦无配偶及子女。1996年夏天,张某因一场车祸导致双目失明,构成视力一级残疾(盲人)。2012年3月15日,被告即张某所在村村委会与其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协议书,内容为“我村村民张某,孤身一人,现为村内的低保户,家庭困难且年龄已高,身体残疾。现有家中房屋4间,因年久失修,成为危房,张某无资金修缮。经村委会积极协调,拨付资金将其房屋4间予以修整完毕。现双方均同意将修整后的房屋产权移交村委会。张某在世时有居住权,若张某病亡,该房屋所有权即归村委会所有”。原告在该协议书落款处捺印,被告加盖村委会公章。

之后,双方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原告诉称,其系盲人,而被告未就协议书的内容对其进行告知,当时的被告村委会负责人以欺瞒手段,致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和村委会签订了该合同,涉案合同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应予依法撤销。被告答辩认为,涉案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本人宣读过,并有支部大会会议纪要予以证实,且原告在该协议书上已经捺印,该协议是原告的真实意思,故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作为视力残疾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是否系可撤销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虽系盲人,但根据法律规定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正常的民事行为,身体缺陷并不影响其智力和意识,所以其签订的合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双方签订协议书时有村委会会议纪要予以证实,可以证实原告签订合同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且涉案合同系赠与合同,应当支持原告要求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张某系全盲人,存在视力缺陷,而被告村委会无法证明对原告张某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和详尽解释,可以认定涉案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

  本案中,原告系双目失明的视力残疾人,同一般人相比,原告对书证的认知能力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此,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应当让原告充分知晓合同的全部内容,详细解释协议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若原告并不知晓合同具体内容,仅出于对村委干部的信任而在合同上签字或捺印,对视力残疾人来说显然不公平。被告主张,涉案合同签订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宣读,但未就该主张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均系复印件,法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对原告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故涉案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且原告是在2016年10月份才发现涉案合同侵害其权利,至原告起诉之日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可予撤销。

  第二,涉案协议书的内容对原告张某来说存在重大误解。

  涉案合同系被告村委会起草,从约定条款内容来看,系村委会拨付资金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危房改造。但事实上,根据该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可证实涉案房屋的危房改造资金系由该残疾人联合会于2011年拨付,并非村委会实际出资。庭审中,村委会亦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即使原告知晓涉案合同的内容,但该合同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被告向原告隐瞒了事实真相,其行为具有过错,因此合同内容对原告来说存在重大误解,使原告误认为修理房屋的资金是由村委会出资拨付,进而同意在其病亡后房屋归村委会所有。当事人因对合同关系中某种事实因素发生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属于签订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情形,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应予准许。退一步说,即使被告就合同内容对原告进行了告知,也因原告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应予撤销或变更。

  第三,作为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从合同条款可以看出,原告同意涉案房屋在其病亡后归被告村委会所有,即赠与被告村委会。故从该协议书的性质分析,该协议书属于赠予合同,但至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涉案房产并未转移登记在被告村委会名下,即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发生转移,且该合同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亦未经过公证。因此,即使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张某对该赠予合同也有任意撤销权。

  综上所述,无论从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存在的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还是从涉案合同的赠与合同性质,涉案协议书均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宣判后,被告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裴巧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裴巧玲律师咨询。
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78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太原市体育路58号阳光大厦七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裴巧玲
  • 执业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5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体育路58号阳光大厦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