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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就诊晋中市某医院的过错陈述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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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就诊晋中市某医院的过错陈述

郝某,11月龄,于201647日上午9:00到晋中市中医院儿科后以“支气管肺炎”收住入院。

47下午给孩子量体温为35.2℃,告知护士,护士说体温计没有夹好,重新量一下。第二次量体温为35℃,立即告知护士,护士说不要紧,我们不放心又告知值班医生,医生解释说,是之前服用布洛芬混悬液的后效反应。48日至411日早晨,期间孩子的体温一直在35-35.6℃波动,而在出院后拿到的病例中发现,所有的体温都在36℃以上.  

489日孩子面色差,妈妈随之告知值班医生并询问,会不会是病情加重了,医生听诊后说心脏跳动规律、无杂音。

410孩子面色较前红润,精神状态及食欲均有所好转。

411李禄娥主治医生查房听诊后,说孩子肺上基本听不到任何问题,再输两三天就可以出院了。查完房输液时,护士说留置针局部皮肤有些发红,有可能输液会不畅,先让输一会儿看看,输到10:20分时,局部皮肤发红较前明显,护士随即将留置针拔掉。10:30分护士们开始在头部备皮,寻找血管,准备重新扎针。在备皮时,孩子开始哭闹,第一次为王慧护士长,扎了两针未扎上;第二次为张幸子护士,扎了一针未扎上;第三次为王洁护士,又扎了两针仍未扎上。后将门诊护士郝兴荣护士于11:23分请来准备第四次扎针,郝兴荣护士在观察后,开始进行备皮工作,在备皮进行到一半时,孩子妈妈突然发现孩子嘴唇变紫,当即告知护士并喊停。在此期间(10:30-11:33分),由于一直在扎针,摆弄孩子头部,孩子的哭闹一直未停。王慧护士长听到孩子妈妈说孩子嘴唇发紫时,随即喊到“孩子抽了”,立即安排薛锦轩护士灌肠(水合氯醛)。第一次灌肠插管未成功,拔出重插;第二次插管又未成功,第三次才插入。灌肠后,王慧护士长安排护士出病房取吸痰器(患儿床头未放置吸痰器)进行吸痰,在吸痰结束后,王小惠主任得知赶到,询问后安排心肺复苏,并安排人取来心电监护仪进行心电监护,但第一台心电监护仪显示数据不完整,无法对孩子的生命体征进行实时监护,随即又安排护士更换心电监护仪,在更换过程中,孩子的各项生命体征数据无法实时掌握。更换心电监护仪后,王慧护士长安排护士通知十二楼的手术室(儿科在一楼)进行气管插管,在手术室麻醉师王静赶到后,进行首次气管插管,未成功;后又通知手术室主任梁荣杰进行气管插管,才插入。插入后随即进行输液抢救,此时脚部一针扎入。直至14:58分发现孩子全身肿胀,全身冰凉,我们家属才放弃抢救。

过错分析如下:

第一、患儿出现咳嗽、有痰,面色差,本是房间隔缺损的临床变现,而医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未及时诊断明确,存在误诊情形,延误治疗。

47下午患儿体温为35.2℃,告知护士,护士说体温计没有夹好,重新量一下。第二次量体温为35℃,立即告知护士,护士说不要紧,我们不放心又告知值班医生,医生解释说,是之前服用布洛芬混悬液的后效反应。48日至411日早晨,期间孩子的体温一直在35-35.6℃波动,因此患儿体温不高。从患儿的血常规,以及C反应蛋白检查结果来看,未见明显异常,因此感染的情形基本排除,应当考虑其他原因导致患儿咳嗽、咳痰,面色差的原因,而家属告知了医生卵圆孔未必,院方为进一步检查确认,也未予重视,以支气管肺炎治疗,存在误诊误治,有明显的过错。

第二、护理不到位,未见拍背,吸痰等护理措施。

    患儿肺部听诊存在呼吸音粗、痰鸣音等,在治疗上使用化痰的氨溴索等药物,然而在护理上却未见拍背,吸痰等措施促进排痰,一直到411日中午才给予吸痰措施,并吸出痰液(未记录痰液的量),而且在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书中检验记录中也可见支气管中可见痰液,由此可见在住院5天时间内,护理措施严重不到位。

第三、从病历记载可以看到:患儿心音有力,心率136/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无心包摩擦音,可见患儿房间隔缺损并不大,肺动脉高压并不严重;循环功能衰竭是一个渐进的的病理生理过程,并非突发的,急骤式的,从整个住院过程来看,患儿一直心音有力,律齐,未闻及病理性的杂音,脉搏也一直在正常范围之内;在病检中也未见肺部有心衰细胞,因此,患儿的死亡原因并非尸体解剖检验鉴定书所说的房间隔缺损引起肺动脉高压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第四、山西医科大学鉴定书:在尸体检验记载:气管上段及左右支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液,在患儿突发紫绀,抽搐时,医护人员给予吸痰处理,并吸出痰液,患儿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窒息所致。

第五、患者没有支气管哮喘的病情,医方给患者使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不存在指征。

    第六、医方在患者入院时不做相关常规检查,未能客观评估病情,进一步确诊病情。

病历中使用的血细胞分析三分类报告单是201645

所做,而患儿郝开心是201647日入院,我们是在孩子病情不见好转的情况下才住院治疗的,这份报告单不能如实反映患儿入院当时的状况。

第七、医方抢救工作严重不力。在病历中显示2016411日,患儿11:33分哭闹时突然出现颜面及口周青紫……,11:35分王小惠主任医师急到病房……麻醉师梁荣杰、秦剑急行气管插管……。患儿的病房在一楼,麻醉师在十二楼,两分钟的时间(包括打电话联系,麻醉师做准备工作,等待电梯,乘坐电梯),两分钟麻醉师绝对来赶不到!麻醉师赶到后,插管进行了两次(手术室麻醉师王静赶到后,进行首次气管插管,未成功;后又通知手术室主任梁荣杰进行气管插管,才插入)。所以在病历中抢救记录体现出来的时间与事发当天实际抢救时间存在极大出入。

第八、在复印的住院病历中发现抢救医嘱中,有涂改时间与药物剂量的现象(计两处)。不能认可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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