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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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繁师某就诊繁峙县某镇卫生院医疗损害陈述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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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函,本律师与张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本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患者师某,女,一,某镇卫生院在整个诊疗过程当中存在以下重大过失:1CT患者师*在突发失语,偏瘫1CT25ml357-35895%244824小时之内仍有继续出血,血肿继续扩大的危险,且脑组织周围水肿随时可能出现病情加重。CT设备,不能很好的对患者的颅内情况进行动态观察,客观评估患者的实际病情,以致于单凭主观经验进行无效治疗,极大的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在375CT重复做脑CT扫描,动态观察病情和估计预后,38013-42。然而在从繁峙县某大医院运输病人回到镇卫生院的路上,患者一路颠簸,舟车劳动对已有脑出血的患者是极为不利的,此不当行为与患者目前的遗留的重大残疾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28950101045418上午,患者家属通过其他关系联系到太原某中心医院的专家,在专家的建议下患者于下午1430、院方在使用甘露醇对患者进行降颅压治疗不符合诊疗常规,存在过错。2版第二篇270-271页对脑出血降低颅压治疗有这样的论述:积极脱水降颅压是挽救患者生命的关键,对于脑出血患者来讲,脱水治疗是基本过程,也是关键的治疗,否则病情恶化导致死亡或加重致残后遗症。甘露醇的使用应该每次给予全量(250ml)快速输注,如无特殊情况,不应该用半量(125ml,因为半量效果差。用法:20%甘露醇,250ml/次,静脉快速滴注,30分钟滴完,1/4-8小时,可连续用5-15天。然而我们从417930分的医嘱中可以看到20%甘露醇125mlq4h静滴。首先,该医嘱当中甘露醇的使用不符合常规用量,更重要的是在护理记录单当中可以见出,值班护士并未按照医嘱来执行,在长达住院17小时之内只给患者输注了20%甘露醇125ml两次,共计250ml。院方医护人员如此疏忽大意,违反医嘱制度和诊疗规范,与患者目前遗留严重的后遗症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

,院方对患者血压控制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在住院期间血压一直不稳定,在210/120mmhHg130/80mmhHg之间波动。血压大幅波动与患者的预后不良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3821180-200时,可考虑适当降低血压,以预防进一步出血。2,血压控制要平稳,使24小时内血压的“波峰”和“波谷”接近,这样既可避免血压波动对血管壁的损害,有可以防止血压过低可能导致的脑灌注不足。3,降压不要过快,多数认为应将血压稳定在150-160/90-100mmHg左右,最好维持在比患者原有的血压稍高的水平。主治大夫对患者的血压既没有很好的进行控制血压,在平稳的幅度内波动,也没有控制在理想范围内。这与患者血肿的持续扩大,病情加重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在病历记载方面,我们发现该病历存在多处不实和虚假记载。

、临时医嘱当中的头颅CT平扫纯属虚假记录。在患者的入院收费记录单中体现的头颅CT的发生时间是836分,然而在医嘱当中的时间是935分,前后相差一小时左右。、在病历首页我们看到对出院的情况描述是“好转”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收费记录单当中有大抢救的收费记录,然而在医嘱和护理记录当中,却没有见到任何有关大抢救的记载

、我们看到鲁米钠、头孢菌素皮试、告病情危重的医嘱是医生在950分下的,然而,在护士执行栏里看到的却是935分做的执行,还没下医嘱,怎么就执行了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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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巧玲
  • 执业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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