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消费者遭遇了商家欺骗后如何维权
来源:陈友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1
人浏览
法律问答:消费者遭遇了商家欺骗后如何维权
问:我被加收了附加费用,是否有权要求退款?
答:商家应当退回所收的“附加费”。其依据在于: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酒店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增加收费,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正因为商家的“附加费”没有合法根据甚至是违法收费,决定了其所收的“附加费”属不当得利而必须返还。再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消费者两年内仍有权要求酒店退款。
问:我被“特色菜”忽悠,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即商家以一些普通的菜式冠以非常新鲜的名目,导致了我高消费了,我能否请求撤销?
答:你有权要求商家按正常收费,退回多余的钱。一方面,商家将普通的家常菜,换个名称高价销售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重大误解。就重大误解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鉴于当初双方对菜式的质量及价格约定不明,而双方又不能协商确定,自然应当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同档次酒店的标准来确定价格。
(文章整理者: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陈友峰律师,联系电话:13876002038)
以上内容由陈友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友峰律师咨询。
陈友峰律师
帮助过 547人好评:5
海南省海口市亚希大厦18楼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