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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量:0

 一、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和处理?

    1、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出资成立公司后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其中,与房产密切相关的,除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始终为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共有或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益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经营性收益呢?

    虽然民法理论上认定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产生的自然孳息明显不同,出租房屋是双务合同关系,出租方对房屋负有维修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对此,最高院大法官吴晓芳持这种观点。所以,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出租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证据证明租金收益的,可以要求依法分割。

    2、一方银行存款或者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这些自然孳息和增值都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因为婚姻关系存续而取得部分财产所有权。比如个人财产拆迁所得收益。或者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处理规则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比如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为了保持或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应如何处理,实务中的做法不一。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我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但是按照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不适用于赠与情形,必须同时符合"真实意思表示,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登记手续"三个形式要件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行为。

    三、夫妻之间借款如何处理

    1、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离婚中如何分割房屋所有权?

    1、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有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乙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未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青岛市各级法院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的房屋,法院会判决:

    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判令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包含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与婚姻登记至离婚分割期间房屋相应增值部分的总和。

    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2+房屋相应增值部分/2;其中,房屋相应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结婚登记时的原房屋价值*(房屋现价值-原房屋价值)。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首付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属于向父母的借款?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双方的赠与?

    对此,司法实践中,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未明确表示借款或者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如何理解?

    法律条文是: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文应当理解为:婚后由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不包含父母出首付款,子女共同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考虑父母基于自己子女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考虑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更为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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