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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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背景下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6-13 浏览量:0
之前,配偶“被负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提出异议,举债一方不能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做处理。但是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其配偶起诉后,将如何处理?在离婚背景下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一致认可,借款人的配偶提出异议时,应如何处理?如何防范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虚假诉讼?
2018年1月17日,自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共4条,于2018年1月18人施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自此,配偶“被负债”将彻底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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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不用再担心无缘无故“被负债”了,只要没有举债的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就无需为债务人的债务买单。不过,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谁举债谁承担,不能再和之前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了,除非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最有保障的方法就是,出借款项时,必须要求夫妻共同签字,方能避免之后举债不能,债权无法实现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