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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背后现交易内幕,一纸判决化险为夷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5-04 浏览量:0

2016425日拿到判决书的一刻,一直悬着的心才算真的落地,其实从上周五我已经从对方当事人那里知道了案件的结果,努力终于有了成效,不论是从代理人的角度,公司的角度都是一个相对圆满的结局,唯一的遗憾就是没有直接将居心叵测的业务员绳之以法。

说起来,这个案件从201557日接手到2016425日判决,接近一整年的时间,法律程序虽然合法,但是内幕却值得当事人深思,从生产企业到经销企业,再到从事经销业务的业务员,各个方面都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业务流程是否完备,操作规范是否合法,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潭,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不可挽回。

生产企业暂称为青岛某公司,系一家从事研发开发生产的企业,与各地经销商之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经过每年的查账对账,青岛公司发现安徽某公司在2014年度欠付货款30余万元,多次追讨,安徽公司均不予答复。

本人在接到单位的电话后,了解案情并审查了与安徽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及附件资料,非常详细,资料包含安徽公司签字认可的客户付款确认函,明确了青岛公司明令禁止经销商单独与业务员结算,并且与经销商约定了收款账户。双方曾经在201412月底进行了对账,安徽公司认可欠款数额。到此,我认为这起案件不仅不复杂,而且相对简单,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清楚,欠款事实已经双方确认,应该是一起稳赢的案件。虽然作为律师,不能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的胜诉率,但是内心还是已经这样认可了。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一再发生,从立案开始就险象丛生,青岛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合同约定由实际经营地址法院管辖,律师在整理好资料到经营所在地法院立案后,对方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当移交安徽某法院审理。

虽然已经预料到被告可能会通过各种办法拖延时间,但是对方一旦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那就意味着法院必须受理并作出裁定,案件的审理期限将会延长,而且存在着管辖权移交的可能。一旦管辖权移送,我方势必要到千里之外的安徽去诉讼,人力物力财力都将受损。青岛公司在得知消息后,对我半开玩笑的提出了要求,案件必须确保在本地举行,对方在当地有一定的人脉关系,担心案件移送后对我方不利。出于律师的职业本能,我直截了当的向公司发表了我的意见,如果案件确实不属于本地法院管辖,移送被告方当地法院审理也是合法。后来的程序毫无悬念,在被告缴纳管辖权异议费用后,管辖权的争夺战拉开序幕,在看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我精心准备了答辩状,将法律条文和双方的合同约定详细的进行了列举,并且提交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条款的解读(详见2015827日人民法院报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力证青岛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立案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鉴于民诉法司法解释刚颁布,全国法院对于“争议标的”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法院审查本案的管辖时也是比较慎重的,对于被告而言,提交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就了事,但是立案法院却非常重视,要求我方再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并且打算举行管辖听证。如果这样,案件开庭时间将无法确定,着急之余只能静下心来再梳理立案的证据材料,研读法律规定,争取不用通过听证程序就能说服法院作出裁定。一想到加速案件进程,我带着答辩意见,携带法律条文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解读以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一股脑儿交给法官,与法官探讨原告方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经过不懈的努力,法官终于在一个多月后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后来不出所料的,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毫无疑问被再次驳回。

案件进展到此,被告实际上都是在拖延时间,在被告穷尽了可能拖延时间的诉讼程序后,开庭、判决胜诉应该是没有问题。但是,就在法院确定开庭前几天的时候,被告法定代表人却联系青岛公司负责人,声称对账单系假账,真正的账目已经与业务员结清,将剩余货款已经全部汇给了业务员,并向公司提交了汇款的凭证复印件。青岛公司领导得知这一消息都震惊了,此时业务员早已辞职,无从核对真伪,但经销商违反约定将款项汇给了业务员应当是真实的,但是对于我们公司来说将如何处置呢?一方面是被告作为经销商存在多年的业务关系,不应当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更不应当与业务员串通欺骗公司,对账单上的章是被告加盖的,货物承认是被告自己收取的,难道仅仅为了偏袒业务员拿奖励就制作假账?另一方面,业务员已经辞职,真相无法查实。假如被告真的与业务员串通,被告与我们公司对账单是假的,那么对账单上的货物去了哪里?由谁来承担责任?

青岛公司对此突发状况非常重视,眼看开庭时间临近,到底是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还是追究被告与业务员的刑事责任呢?目前,青岛公司有与安徽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2014年度的对账清单,以及调货退货的明细清单,安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证据非常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总额及交易明细。但是对于被告提出的业务员的问题,青岛公司也是痛心疾首,决心一定追究业务员的责任,但是该如何既能追究业务员的责任,又能确保公司经济损失得以挽回呢?经过综合考虑,鉴于业务员已经辞职,真实性无法核实,而被告通过对账形式认可收取货物并欠付货款的事实,我向青岛公司建议先走民事程序,向被告追索货款。如果被告与业务员之间真的存在什么内幕交易,应该由其自行解决,被告违约向业务员汇款的行为与青岛公司无关,但涉及到青岛公司利益时,公司将全力配合追究业务员的刑事责任。

案件如期开庭了,被告当庭提交了与业务员私下签订的协议和汇款凭证,同时对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上公章和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有两套账目,就是黑白账本,与青岛公司对账的账目是假账,目的是为了套取公司的奖励措施。因为提前对本案制定了预案,庭审进展非常顺利,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案子虽然暂告一段落,接下来被告仍然可能上诉,但是这个案件给当事人带来的触动非常大,被告经销商作为多年合作的业务伙伴,究竟面对多大的利润与业务员恶意串通,侵害原告公司的利益?邪不压正,到头来,终将害人害己,原告的损失最终也只能由被告买单。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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