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青岛律师 > 张丽丽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贩毒案件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5-27 浏览量: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张丽丽作为被告人 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诸多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望法庭能够予以认定并对其减轻处罚。

一、本案中,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地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起诉书中已认定, 被告人系因吸毒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于 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在 其主动供述之前尚未掌握,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望合议庭对 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 在案件中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 多次告知,被告人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的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辩护人 已经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和检察院搜集和调取此立功材料,望法庭依法查明该事实,对其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 系初犯,偶犯,在案发之前无任何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因吸毒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贩毒事实,而且自公安侦查阶段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 一直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望法院能够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 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 贩卖毒品的数量 较少,并未盈利。而且出售的对象仅  两人。辩护人认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贩卖毒品数量的多少、以及出售对象的人员的多少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大小判断的重要因素,因此,结合本案中被告人 的犯罪情况,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系自首,立功表现,自愿认罪,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悔罪态度好等诸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并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 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张丽丽 

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2015年528日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

136-7532-610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