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蓉律师

周淑蓉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衢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网购纠纷管辖法院的适用

来源:周淑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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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省时、省力、成本低,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血拼”,已经成为深受大家喜爱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很多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就是其中之一,而包不包邮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关系重大。

 

2012年2月,汪先生在淘宝网上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卖家购买了5张3G资费卡,每张168元,总共840元,汪先生自己承担运费。因为该卡属于未激活的卡,2月份当月无法查询到该卡的真实性,3月份,汪先生经查询,发现该卡与卖家所描述不一致,汪先生立即找卖家协商,并向淘宝客服投诉。多次协商未果,汪先生憋着一肚子气,选择与卖家对簿公堂。

2012年4月初,他向自己所在地江苏省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海的卖家赔偿840元。卖家收到起诉状后,随即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案不属江苏法院管辖,卖家住在宁波镇海,并且合同履行地也在宁波镇海,要求将案件移送宁波镇海法院审理。

江苏省的基层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同履行地应为宁波镇海,江苏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卖家提出的异议成立。江苏法院将该案移送宁波镇海法院审理。

镇海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汪先生给镇海法院的法官打来电话,无奈地说:“为了方便我在网上购物,可没想到维权却如此不方便!早知道包邮可以在江苏打官司,我就选择包邮的卖家了。这去宁波打官司,维权成本太高,实在得不偿失。”

最后,汪先生和淘宝卖家在镇海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卖家赔偿汪先生300元,汪先生向镇海法院撤回了起诉。

以案释法

买家出邮法院管辖地在卖家

镇海法院法官庭后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淘宝网所用的词为“收货地址”而不是“交货地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买家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在网购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运费。如果是卖家承担的运费,那么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运费由买家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

本案中,运费由汪先生承担,那就相当于由汪先生自己到卖家处提货,合同履行地应在宁波镇海。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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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淑蓉
  • 执业律所: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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