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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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保留还是废除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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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旨在于鼓励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但近年来有很多学者对《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产生了质疑。其质疑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其一是不合世界通例,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姻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这为古今中外继承法所信守,多数国家的继承法都未将姻亲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其二在于这一条规定可能会产生有违公平原则的继承现象。如果父母有两个子女,两个子女都已结婚生子,而其中一个子女早于父母死亡,若其配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便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还不影响自己子女依代位继承参与继承。这样,丧偶的一方可以取得两份遗产。但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没有丧偶的情况下,该被继承人的子女就只能继承一份遗产。在此种情况下,两支亲属所尽义务基本相同,但继承份额却不同,就出现了遗产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在质疑的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继承法》12条应该予以保留。事实上,在《韩国民法典》第五编《相续法》(相当于我国的《继承法》)中,就有规定,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配偶,也即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而韩国在代位继承的性质上是采固有权说的。也就是说,儿媳和女婿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并不是我国独一无二的立法例。其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要成为法定继承人,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要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是在时间上,要有长期性、经常性的赡养,直至其死亡;二是在程度上,要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也就是说这种赡养是公婆、岳父母的主要生活支柱。这种要求是相当高的。因此,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承担了公婆、岳父母的主要赡养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这没有什么不公平。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老龄化社会阶段的到来,赋予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达到更好地赡养老人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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